(京旅发〔2018〕50号)
各区旅游委、各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赴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旅游活动管理的意见》(旅发〔2017〕17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时代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需求,切实提高对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规范赴生态脆弱地区旅游活动,积极推动我市文明旅游建设、多元化旅游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现就加强赴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旅游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组织赴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旅游活动中,组团社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对自身旅游活动行为负责。相关组团社要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已加入的生态脆弱地区公约条约的贯彻执行,依法依约从事旅游活动。加强行前对导游、领队、游客等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要求游客签订环保承诺书,详尽说明环保事项,并提示游客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公约条约禁止的活动。
在组织赴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开展旅游活动30日前,组团社须将相关旅游活动的人数、时间、周期、路线、行程、区域和内容等信息如实、准确地向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相关组团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将旅游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害降到最低。若发生较大损害行为的,应及时向驻在机构和市旅游委报告。
各旅行社要加强环保旅游、文明旅游宣传,加强对导游、领队和游客等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介绍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游客签订环保承诺书,详尽说明旅游须注意的环保事项,并提示游客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公约条约禁止的活动。
各区旅游委在市旅游委指导下对本辖区旅行社开展的赴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检查和行政执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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