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重大节日举办焰火表演的提案”的提案,经会同市公安局研究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很好。
现综合市公安部门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一是“继续延续、加强我市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举措”的建议。目前,我市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2017年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我市其它区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随着新五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本区全域禁放规定,自2019年春节起,我市全域禁放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禁放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广大市民的称赞。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是“每逢重大节日在市内多个地点举办焰火表演”的建议。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规定,“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重大节日举办焰火表演应由举办焰火表演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13年起至今,我市尚未举办过焰火表演,公安机关也未接到申请焰火表演事项。
市文旅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性旅游活动,培育和打造旅游活动品牌。重大节日如需举办大型焰火表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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