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梅河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县(区)文广旅局、集安市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对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文旅综执发〔2021〕71号)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同时制定了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吉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原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局印发的《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吉林省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即日起自行废止。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动态调整情况请及时反馈省文化和旅游厅。
附件:1.吉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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