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防控原则,进一步理顺在本市举办的集体类活动的受理、备案、审批等流程,保障相关活动安全有序举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20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2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上海市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
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防控原则,进一步理顺在本市举办的集体类活动的受理、备案、审批等流程,保障相关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本市举办的规模较大的文娱演出、体育赛事、宗教活动、教育考试、活动庆典和其他大型会议、论坛等集体类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新冠疫情防控保障。
二、活动分类
活动分为重大活动、一般性活动,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活动。原则上,由市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活动:
1.有国家级、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
2.有外籍和港澳台等境外重要人士参加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
3.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
(二)一般性活动标准。其余活动为一般性活动。
(三)各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条线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文娱演出、活动庆典、体育赛事、宗教活动、教育考试等的重大、一般性标准,并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控办”)报备。
三、报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活动举办单位向属地提出防疫申请,申请应包括活动的情况说明(包括活动必要性、活动时间、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和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1.市级党政机关举办的活动,应当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提出申请。
2.其他相关活动应当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如:营业性演出、文化旅游活动庆典向文旅部门、体育赛事向体育部门、宗教活动向民宗部门、各类考试向教育部门或考试主办单位等)提出申请。
无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出申请。
3.如活动涉及多个区,向主要活动举办地所在区提出申请。
(二)分级审核。区防控办/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等进行审核。
1.一般性活动。由区防控办/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防疫审核意见,指导活动举办方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2.重大活动。由区防控办出具防疫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报送市防控办审核,由市防控办出具防疫审核意见,并会同相关区、单位等指导活动举办方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原则上,一活动一申请,审核未通过的,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活动举办地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辖区文旅、体育、商务、民宗、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活动举办单位制订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行业管,管系统、系统管”原则,活动举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行业内举办的活动的疫情防控指导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活动举办方规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指南或规范,以及《上海市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等,进一步细化完善专项活动的疫情常态化防措施和要求。
(三)活动举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举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或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交活动举办申请,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
(四)活动举办场所单位落实现场防控责任。场所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活动防控方案,负责活动场所的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通道出口以及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等;负责提供活动现场服务、疏导现场人流、协助活动举办单位做好参会人员的入场管理等。
(五)活动参与者承担个人防控责任。活动参与者应按照活动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如在现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按规范流程处置。
五、其他
展会活动按照《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其中重要展会活动参照本方案规定的重大活动标准进行分类。
其他未提及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上海市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
附件
上海市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体类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举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活动的疫情防控工作。
2.举办单位应会同举办场所单位共同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向举办地所在区提交举办申请,并根据审批意见及时修改完善防控方案等。加强活动前演练,确保突发事件有序、科学处置。
二、充分做好活动前准备
3.举办活动前要做好疫情风险评估。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举办活动。所有活动举办单位根据活动分级(重大、一般性),按照流程申请审核。
活动举办单位向举办地所在区提出申请,申请包括活动的情况说明、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所在区负责对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等进行审核。
(1)市级党政机关举办的活动,应当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提出申请。
(2)其他相关活动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如营业性演出、文化旅游活动庆典向文旅部门、体育赛事向体育部门、宗教活动向民宗部门、各类考试向教育部门或考试主办单位等)提出申请。
无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出申请。活动涉及多个区,向主要活动举办地所在区提出申请。
对于一般性活动,区防控办/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防疫审核意见,指导活动举办方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对于重大活动,区防控办出具防疫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报送市防控办审核,由市防控办出具防疫审核意见,并会同相关区、单位等指导活动举办方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原则上,一活动一申请,审核未通过的,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4.活动采取预约制,实行实名办证、实名进场,证件制作和使用应确保“人证合一”。举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及健康查验程序,要求其做好活动前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信息登记。
现阶段对活动相关服务保障等所有工作人员、重点人员要求提供7天内(以采样之日起算)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照“应接尽接”原则落实新冠疫苗接种。后续可根据活动的规模、规格和相关防控要求,调整有关措施和要求。
5.非必要不邀请境外来沪人员和活动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活动。如确需境外人员参加活动的,应提前入境,并按本市入境人员防疫要求落实为期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隔离期满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参加。参加活动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于活动前做好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必要的核酸检测,并承诺履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签署风险承诺书。
6.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前做好口罩、消毒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防疫物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活动举办单位、活动场所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安装体温测量、消毒等设施设备,合理规划人员路线和流量管控方案,科学规划场地分区及活动区域布局、合理设置通道宽度和座位等。应选择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区域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留观处置区,并规划好应急处置通道。
8.对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培训,指导其正确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消毒操作、公共场所清洁、应急情况处置等要求和技能。做好工作人员活动前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必要的核酸检测,并签署风险承诺书等。
三、严格落实活动入场管理
9.加强入场安检。入场处人员应佩戴口罩,并尽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各入口处安检区设置体温监测设备或配备手持式体温检测仪,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进场人员证件,确保“人证合一”;查验健康码和口罩佩戴情况。根据活动规模、规格和相关防控要求,视情查验入场人员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0.入口测温<37.3℃、查验健康码绿码、“人证合一”、并正确佩戴口罩者,以及视情可提供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可正常入场。如发现有体温(经复测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异常症状或健康码异常或无法提供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活动,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四、合理控制会场人员密度
11.参加活动人员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活动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控人流聚集情况,控制活动现场人员密度,必要时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场等管控措施。加强馆内现场人流管控,引导人员保持合理间距和有序流动。
五、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2.做好场内个人防护措施。原则上,参加室内活动的参会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参加室外活动的参会人员应随身携带口罩,在不能保证安全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必须佩戴口罩。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在活动各个区域设置免洗洗手液,供人员随时进行手部清洁。
13.非必要不提供活动餐饮服务。如确有需求,妥善做好餐饮管理防控措施。活动餐饮服务商必须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设立专用就餐区,保持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域卫生管理,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14.活动举办期间,应加强对活动场所、卫生间和安检区等公共区域、公共用品,以及电梯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相关区域及时公示消毒情况。
15.活动举办期间,加强活动场所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式中央空调,应关闭回风和加湿功能,采用全新风方式,加大新风量运行,并根据本市最新发布的中央空调使用指引要求对空调进行清洗消毒等。
16.做好垃圾处置,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每日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活动场所内应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并作好标识,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六、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7.活动举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活动场所单位在活动现场设立医疗服务点、派驻医务人员、储备必要的药物和防疫物资,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现场应急医疗服务。
18.活动举办期间,应做好发热或异常症状人员的处置。在活动入口处和活动场所内发现发热或有呼吸道等异常症状人员时,应先引导至临时留观处置区域,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按规范转送至就近发热门诊进行排查。
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本市疫情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
附:1.活动疫情防控方案等审核意见书
2.活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消毒防护用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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