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农家乐舆情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人文情怀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时间:2022-02-25 11:44:47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入出境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九、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公职人员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一律从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并根据其为破案发挥实际作用的,一律给予奖励。欢迎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安厅                    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lt.gxzf.gov.cn/ztzl/rdjj/qqwhhlyxtxxgzbdgrdfyyqfkgz/tzgg_41562/t107408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家乐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国生态农业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家乐舆情网 njlyq.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 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