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以下6家饭店已达到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拟确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现予公示如下:
1.昌吉州 准东正方圆酒店
2.喀什地区 泽普金湖杨酒店
3.巴州 和静新东归宾馆
4.阿勒泰地区 青河海悦酒店
5.塔城地区 塔城独秀大酒店
6.哈密市 哈密环球大酒店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纪委反映,联系电话:0991-88579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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