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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2-02-25 1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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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精神,为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12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邮编830004),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4407722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7日。

  联系人:刘晓娇 联系电话:0991-88083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wps


原文链接:http://wlt.xinjiang.gov.cn/wlt/tzgg/202112/408b44b533d841cdad37567576bd80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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