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2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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