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和《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拟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文物拓印资质(业务范围:玉石器、陶器、铜器、铁器、金银器、石刻砖瓦、玺印符牌、钱币、竹木雕类文物拓印),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22年4月15日至21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反映(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以接收日期为准)。反映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
联系电话:0771—5639792。
传真:0771—5529013。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4号。
邮编:530021。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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