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盖州古城东城墙南段抢险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2〕6号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对盖州古城东城墙南段抢险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请示》(营文旅广电〔2022〕16号)(行政许可事项编号210000000000-00016800600Y-20220425103313887)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盖州古城东城墙南段抢险维修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突出抢险工程的性质。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优先解决墙体坍塌和结构失稳墙体,对尚未失稳的墙体,如顶部“悬空”墙体、“离隙”变形墙体等,可采取临时支顶及封护等措施,防止墙体进一步坍塌。保持现有城墙的整体形态,部分段落城墙设计过于平整、统一,对城墙本体干扰过大,应予调整。该段城墙似并无上下通道,且城墙顶地面与城墙内地面持平,没有必要在墙顶设置栏杆。
(二)加强墙体现状勘察和病害分析。进一步加强对现存墙体及周围环境的勘察,明确墙体原形制、原结构、工艺做法,立足于墙体完整尺度下墙体残损状态的勘察。对墙体周围建设、地形改变、自然因素等影响墙体稳定的因素进行勘察评估。加强对墙体丁砖断裂、砖墙整体塌落、墙体“离隙”剥落、墙体“悬空”及墙体变形、开裂、空洞、掏蚀、风化等病害原因的检测与分析。
(三)科学划分段落及轴线。将险段墙按5m等距离划分28个勘察段不科学。应根据墙体的结构、现状科学划分轴线,选择城墙标志性强易识别的点布置轴线,使轴线点位具有特殊性、易识别。
(四)细化保护措施。墙体外壁包砖及局部拆砌,及易形成两层皮,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墙体稳定为原则,不一定全部包砌与拆砌,并且做好新旧墙体的拉结;墙顶用白灰、黄土(3:7)分层夯实,找坡5%(高差约250mm)的排水防水做法未考虑夯土与墙体的衔接,起不到防水的作用。新旧夯土、新旧墙体的拉结及补砌风化掏蚀青砖均未见具体做法,缺失夯土、粘结材料、青砖的检测数据。补充完善“险情、病害及病因分析表”中量化残损数据。规范相关图纸,准确标注各类修缮措施、范围、材料、构造做法等,补充针对不同类型加固措施与方法的节点大样图。
(五)补充现状城墙顶部占压与墙顶地面情况以及城墙顶部排水走向、去处及可行性。补充说明城墙顶部地面按5米范围夯筑整修后,墙顶5米以外地面是否需要平整。补充涉及城墙顶部地面整修工程的拆除、开挖、回填、夯筑等工程内容,工程量及相关设计图纸。
(六)搭设工程脚手架后,需结合砖砌方式,进一步对遗存垛口部分的起始点进行详细勘察、分析,以判断原墙顶标高位置,再次复核墙顶修后的标高。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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