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物局、有关文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3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申请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区分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2023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流程和程序
(一)申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请于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方案(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其中,局属文博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局。市级行业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其他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须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涉及馆藏一级文物中的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具体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84号)要求执行,项目计划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日-6月15日。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维修保护项目,保护方案未经批复的,需经由项目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15日前将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报送我局。保护方案批复同意后,应尽快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并经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于7月15日前将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及预算(纸质版各三份、电子光盘一份)报送我局。
(三)文物防护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批同意立项的三防工程(安全防护工程、防雷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方案需经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15日前将请示文件、设计方案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经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7月15日前将请示文件、设计方案及审核预算书(纸质版各三份、电子光盘一份)报送我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要求。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所有申报2023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报送的将不再受理。
(二)项目实施要求。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年度计划,申请预算须确保于2023年开工,优先申报当年能完工的项目。
(三)绩效及验收要求。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结束项目的验收,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新申报项目资金。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财务与基建处 赵 静 电话:83602583
安全监管处 王志远 电话:83602579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闫雅苹 电话:83602613
文物保护处 王 虹 电话:83602615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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