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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时间:2023-06-10 0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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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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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淮农(兽药)罚〔2023〕2号

  安徽尖耳朵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安徽尖耳朵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91340400MA2TJHG845

  周茂义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6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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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8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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