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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3-08-23 2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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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我省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青海省文物局

  

  2023年8月10日

  

  

  

  

  关于促进全省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省旅游民宿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优化多元化生态旅游体系规划布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体验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奋力谱写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严守底线。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生态红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乡村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

  文化为根,人民为本。深入挖掘优秀传统、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凸显文化特色、乡村文明。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支持当地居民参与民宿经营管理,并兼顾旅游者利益。

  统筹推进,规范有序。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规划,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统筹发展、强化安全,加强质量监管,持续提升旅游民宿安全保障能力。

  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丰富民宿产品供给,创新旅游业态,助力推进区域产业融合与城乡融合。创新发展模式,激活市场、要素和主体,让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省旅游民宿规范化、集聚化、品牌化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旅游民宿发展格局。打响“大美青海·生态民宿”文旅品牌,逐步形成沿黄河龙羊峡-贵德-尖扎-循化流域、环青海湖示范区等一批旅游民宿集群,培育形成10个以上民宿经济发展示范村,下大力打造50家以上等级旅游民宿示范户,实现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重点任务

  

   (一)整合资源,优化规划布局。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一环六区两廊多点”生态旅游发展框架,推动旅游民宿集聚布局。引导环省会西宁、环格尔木市等重点城市周边区域,精准对接来青游客和城市居民需求,全面提升旅游民宿品质、完善服务配套,打造高品质“沿河湟文化旅游线”并具有差异化的旅游民宿集聚带和“青海湖示范区”旅游民宿特色示范集群村镇建设;鼓励我省黄河流域重点地区、祁连山风光带、三江源、大柴旦等重点旅游区域和与我省比邻接壤的甘、川、藏的交界地区,因地制宜开发旅游民宿村落、旅居小镇等旅游建设项目,打造符合青海特色品牌,极具地域特色民居建筑风格和文化元素的旅游民宿集群镇区。各地要将旅游民宿纳入地方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河湖岸管控、水库大坝堤防、供水设施等水利工程管护。严格评估和防范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风险,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属地管理和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断优化整体发展环境。(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挖掘文化,提升产品内涵。把握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彰显我省江河文化、红色文化、青绣文化和河湟谷地民俗等多元文化,发展城镇人家、黄河家园、红色小院、生态牧场、民俗客栈等主题精品民宿。突出文化特色、情怀体验,将人文景观、历史建筑、民俗工艺、特色美食等充分融入民宿的开发设计中,打造具有辨识度高和故事性强的旅游民宿产品。坚持分类开发与因地制宜,结合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明确民宿发展特色和定位,开发历史文化型、非遗体验型、研学教育型等不同民宿类型,并植入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公共文化活动等业态,满足不同细分市场需求。以民宿开发为纽带,拓展共享农业、手工制造、非遗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电商物流等融合业态,形成乡村旅游综合体,提升综合带动效应,让旅游民宿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管理,形成品牌示范。指导旅游民宿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相关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旅游民宿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旅游民宿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旅游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旅游民宿应配备卫生相关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清洗间、消毒间的,可通过专业洗涤消毒机构进行布草、公共用品等清洗消毒。因地制宜加强旅游民宿环境保护设施配备,推进垃圾污水规范化处理处置和规范化利用,严禁垃圾、污水乱倒乱排。实施旅游民宿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培育一批等级旅游民宿。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基础上,制定与旅游民宿建筑、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服务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将旅游民宿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工作。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鼓励优质旅游民宿品牌输出民宿设计、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成熟经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模式,带动富民增收。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推动构建政府引导、村(牧)民参与、资本介入、公司运营、协会协调、多方受益的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体系。鼓励模式创新,促进产权主体、交易主体和开发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形成个体经营、联合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外来投资经营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尊重农(牧)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旅游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积极吸引农(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能人创客等多元投资经营主体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发挥旅游民宿就业渠道多、方式灵活等优势,吸纳当地居民参与经营服务,提升劳动技能,促进增收致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合理消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旅游民宿产品的精准宣传和互动反馈,推出一批有文化内涵、有入住体验、有品位格调、有乡愁乡趣的旅游民宿。支持各地建立旅游民宿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推广;加大线上营销力度,积极与飞猪、小猪民宿等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旅游民宿官方旗舰店,提升品牌影响力。引导各民宿主体积极利用直播平台、短视频软件对民宿产品进行宣传,促进形成网红效应。将旅游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定期开展产品推介、特色节庆和惠民活动,形成联合营销机制。合理引导消费,在旅游高峰期及时发布旅游民宿位置分布、入住率、停车场、交通路线等信息;加强对重点旅游民宿的消费引导,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省级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解决民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和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指导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证照办理。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鼓励市州级以上地方政府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协调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优化证照办理条件和流程。鼓励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领域的产品许可事项之外的,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加强优质产品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各级审批实施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民宿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证照的核发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民宿经营者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指导民宿业主建立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民宿场所落实好《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符合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发展旅游民宿。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办理营业执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用地用房。落实旅游用地相关政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等资源。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民宿建设,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确实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推动形成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样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持政策。统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配置等项目布局,支持供水供电、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垃圾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乡村民宿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青信融”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对旅游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旅游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旅游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满足旅游民宿经营需求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补偿功能。鼓励各地将有条件的旅游民宿纳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才培养。将旅游民宿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纳入旅游相关培训计划,整合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社会企业等力量,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充分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的模范作用,引领带动当地村民发展旅游民宿产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回乡进行民宿创业,为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2022版pdf).pdf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tzgg/19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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