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广电[2020]321号
各境外(内)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持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即日起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单位的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换发新《许可证》,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31日。
二、换证地点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巨鹿路709号)。
三、换证材料
(一)《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与《许可证》单位名称相一致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换证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四、其它事项
(一)有《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变更申请可与换证工作同时办理。《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二。
(二)原《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逾期未办理换证工作的单位,原《许可证》届时自行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换证信息登记表
2.申请变更、遗失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材料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孙秋艳、聂霖,联系电话:54033898、333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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