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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2021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02-25 1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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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1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号)要求,现就做好上海市2021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报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领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各区局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二、防范统计造假,保障统计内容的真实性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各区局要不断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避免产生错误数据。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强化数据审核,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为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局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要求,在数据填报过程中,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不重不漏,同时要加强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年度对比、核实,开展统计分析,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各区局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http://gdtj.nrta.gov.cn)进行数据填报、审核,报送范围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2。

  2021年报于2022年2月18日前报送,2022年季报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2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

  在报表填报及报送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市广播电视局财务处(审计室)联系,联系电话:33394118, 23118106。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目录

  2、2021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注意事项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hlyj.sh.gov.cn/tjzl/20220124/503d368d2bd649d0b50350233a3e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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