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行为,维护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秩序,现将《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4日发布的《上海市文物鉴定咨询机构试点单位工作规程(试行)》(沪文物【2017】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
2.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
上海市文物局
2018年11月26日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行为,维护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市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适用于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所称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是指经上海市文物局认定,能够设置公益性服务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为鉴定咨询申请人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
本市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可以向上海市文物局申请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申请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愿提供无偿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
(二)具有三个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有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公众接待场地和设施,符合文物搬运、暂存,以及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
(四)需向上海市文物局书面承诺,在无偿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上海市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在公益性服务点应当配备用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的基本设施和器材,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存储系统、工作台等设备设施。
第五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张贴于公益性服务点显著位置:
(一)本工作规程;
(二)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专业人员简介,简介内容包括鉴定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门类、个人标准照片等。
第六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每月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结果报上海市文物局,并于一年后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向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提出藏品鉴定咨询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并存档。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鉴定的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不予鉴定:
(一)属于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二)属于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三)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超出鉴定范围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决定受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在阅读《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全部内容后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文物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将鉴定文物后得出的倾向性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记录。
第十一条在公益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鉴定咨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在鉴定咨询活动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文物局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推荐等:
(一)违背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引起不良影响的;
(二)泄露文物鉴定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属于出土、出水或涉案的文物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四)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文物行政或执法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2018年11月26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3月14日公布的《上海市文物鉴定咨询机构试点单位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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