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推进湖南省文化旅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湖南省文化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或从业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全省文化旅游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文化旅游信用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文化旅游信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市、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文化旅游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反映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文化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与文化旅游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全省文化旅游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湖南省文化旅游黑名单制度。
第十条 列入湖南省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文化旅游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制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条件,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机制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督促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其他。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文化旅游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不定期举办文化旅游行业诚信经营专项培训和专题活动,加强文化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企业恪守诚信经营,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 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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