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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064号提案的答复

  • 时间:2022-02-25 1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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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月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推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相继出台了有关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2017年10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制度设计、要素供给、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中央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决策部署在贵州落地落实。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统筹推进“积极参与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等十六项重点工作任务,努力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之路。《实施意见》聚焦贵州一些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文物保护力度不足,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安全隐患形势严峻,文物机构人才和科技支撑短板突出等五个制约贵州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精准施策,提出了一系列刚性措施和创新举措,为文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目前,各市州结合《实施意见》,陆续出台了《实施方案》,确保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

  十三五期间,中央下达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71910万元,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5%用于支持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省级财政落实《实施意见》要求,从2021年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从1000万增加到2020万元,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为切实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事业,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1年4月制定并印发《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对市、县(区)的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对资金补助范围以及补助范围内项目支出方向也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三、强化落实文物安全工作责任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2018,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把文物安全工作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一是落实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和全面落实我省“县级党委政府领导文物安全包保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文物督察专员工作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跟踪督办、限时整改。三是压实“三个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四是要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做到安全隐患关口前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下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守住文物安全底线。

  今后,我们将把您的建议进一步贯穿在下步工作中,推进全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诚邀您继续参与和指导。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肖波;联系电话:85570825)

  


原文链接:https://whhly.guizhou.gov.cn/ztzl/rdzt/jytagkzl/202107/t20210720_69130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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