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律师:周扬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擅长公司法人治理、股权及合伙综合解决方案设计、企业风险管控、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刑事等法律事务。 案例一 游客刘女士通过某旅游网站购买了某景区的门票,该网站的网页上标有“可以随时退票”的字样。刘女士之后联系该网站的客服申请退票,却被告知因该门票过了有效期不能退,但网页上并未事先说明过了有效期的门票无法退。刘女士对此表示不满,故投诉。
围观群众 如该网站没有特殊说明,过了有效期的门票是否可以退? 有约必守。 该旅游网站在售卖某景区门票时在其网页上标有“可以随时退票”的字样,刘女士通过该网站购买了该门票,则刘女士与该旅游网站建立了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刘女士可以随时退票。在门票未使用的情况下,刘女士要求退票,该网站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约定的退票义务,不能以门票过了有效期为由拒绝退票。 周扬
主要法规条款摘引:《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二 张先生前往某景区游玩,景区允许游客选择乘坐景区区间车或自驾车的方式进入,其选择了自驾游玩,但景区按照车辆的座位来收费(70元/座),即使是空车也要按照座位收费。张先生对该收费不满,故投诉。
围观群众 景区按照车辆座位收费是否合理? 按座收费缺乏依据。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均应当提前在醒目位置公示。既然景区允许游客张先生选择自驾游进入景区,景区在未事先公示另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车辆座位另收费,违反了《旅游法》第四十四条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先生可以要求该景区退还该不合理收费。 周扬
主要法规条款摘引: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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