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16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夏“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15日
宁夏“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文化大篷车”是全国文艺战线的一面旗帜,是宁夏文化建设的靓丽名片。为进一步弘扬宁夏“文化大篷车”精神,建立基层导向、精准投送、规范服务、末端问效的文化惠民新机制,广泛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伟大实践,大力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指全区各级各类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组建精干多能的演出队伍,创排小型多样的演出节目,以流动舞台车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形式开展的文化惠民活动。
第三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队员们的回信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现实题材创作为重点,以群众喜爱的艺术形式为载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引导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切实担负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努力把“文化大篷车”打造成为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队”、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播种机”、群众文艺工作的“轻骑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指导和管理。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属地指导和管理,各承接活动任务的主体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坚持“属地创建、整合资源,公益服务、突出重点,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六条成立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宣传部门牵头,文旅、财政、教育、卫健、国资、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困难,做好服务保障,推动创新发展。
第七条组建演出队伍。以宁夏演艺集团为演出主体,各地国有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文化馆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优质文艺资源为补充,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强、业务技术精、服务质量高、道德品质好的“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演出队伍。
第八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以偏远乡村、中小学、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人民医院、军营、社区、大型厂矿企业为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公益性演出;
(二)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党的创新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四)辅导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创作,培养基层文艺骨干;
(五)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
(六)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七)创新“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创作方式、表演形式、传播途径。
第九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年度场次由自治区统一安排,或由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级演出能力自行确定。属地内的活动点位由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宣传“文化大篷车”事迹,打造“文化大篷车”品牌。
第十一条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或社会组织利用“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和惠民服务,要经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内容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创作节目的审核把关,鼓励和支持创作导向正确,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弘扬社会正能量、引领时代新风尚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建立“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作品库。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鼓励创作、广泛征集、不断打磨,建立形成类型丰富、形式多样、质量上乘的作品库。实施模块化动态管理,不断疏通创作源头,持续优化作品结构,便于即时抽组演出。
第十四条创作演出的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利益的内容;
(二)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治区有关要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三)不得有调侃党和国家领导人、扭曲经典、颠覆历史、丑化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的内容;
(四)不得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等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年度“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创作智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属地资源优势,遴选约请专业水平优、业内口碑好的文艺专家人才,建立“文化大篷车”创作智库,提升创作水平、充实创作力量、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担负“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演出任务的主体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人员管理,强化队员基本功训练、排练、彩排、采风、创作,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管理和业务骨干教育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文化大篷车”原则上统一使用中央有关部委统一配发且能够正常使用的流动舞台车。
第二十条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抓好“文化大篷车”品牌建设,统一涂装和标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任务承接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其他部门、单位和活动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任务承接单位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使用流动舞台车,不得以方便演出为由私自改装、改造,坚决杜绝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任务承接单位要依照车辆使用要求,按时保养、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性能可靠、安全得到保障。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区各级财政应当将“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深入开展、蓬勃发展。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级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承担任务的自治区级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市、县(区)任务承接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任务承接单位按照“送戏下乡”惠民文艺演出标准予以补助。各地应充分调研测算,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补助资金用于“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的宣传联络、食宿交通、设备维护、节目创排、演出补贴等支出。
第七章监督考评
第二十七条“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的任务承接单位,必须建立活动日志,用文字、照片和视频等方式,详实记录每场演出的时间、地点、演出节目、观众反映等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区、市、县三级联动,政府、群众、媒体三方联合的“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监督体系,实施资料报送、实地抽查、群众回访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追究任务承接单位和个人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提示、批评教育和取消资格等处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文化大篷车”下基层活动经费的;
(二)违规向群众推销、出售商品的;
(三)向群众收取演出费用的;
(四)擅自改变演出内容、迎合低级趣味的;
(五)对群众正当诉求置之不理、态度恶劣的;
(六)由于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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