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2年4月15日开始在全省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开展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
今年6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为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普法作用,提高文化经营场所守法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关心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梳理2021年6月1日以来我省文化市场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办涉未成年人保护的7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滁州某娱乐有限公司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法定节假日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案
2021年6月30日,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反馈2021年第二轮文化和旅游市场“体检式”暗访评估情况的函,滁州某娱乐有限公司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涉嫌在法定节假日外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电子游戏专区游戏机前有一名消费者正在进行游戏操作(电子游戏设备名称为“拳皇98终极之战”,批准文号为“GS-2009-1-195”)。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核实该消费者,得知消费者姓名为章某,12岁,2010年出生,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取证。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前往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丰乐路派出所调取消费者户籍资料,确认该消费者名为章某系未成年人。综上,该娱乐有限公司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二:亳州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2月14日,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谯城区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16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 4月13日,经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谯城区某网吧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亳州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3月26日,亳州市谯城区某网吧在明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相关规定下擅自营业且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27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4月13日,经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亳州市谯城区某网吧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亳州某电竞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3月27日,亳州市谯城区某电竞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相关规定,擅自营业并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亳州市谯城区某电竞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28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4月13日,经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网吧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合肥某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1年8月,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合肥某网咖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012号、013号机位上网人员王某、刘某和在旁观看上网的张某均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涉嫌未成年人,共上网消费14元。经查,王某、刘某和张某系未成年人,网咖现场将上网费用14元退还上网人员,故无违法所得。合肥某网咖系第一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
2021年7月,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合肥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2、23、24号机位人员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该3名人员填写了《网吧涉嫌违规经营现场取证表》,其中2名涉嫌未成年人。经查,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处罚。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合肥某网吧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固镇县某网咖谷阳路店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1月,蚌埠市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固镇县某网咖谷阳路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该网咖谷阳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57号机位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全程录像。2022年1月19日,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当日就涉案疑似未成年人徐某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调取其户籍证明材料并通过户籍证明确认了徐某系未成年人。1月24日向网吧经营者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月25日被询问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2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2月14日,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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