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助推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专项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推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从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科学布局、择优补助、示范引导、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工作,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自治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非遗展示体验销售场馆改造提升;
(二)自治区重点城市街区非遗展示馆改造提升;
(三)城市和乡村重要旅游节点、旅游线路内非遗工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四)非遗产品创新研发、商品化、市场化转化项目;
(五)非遗产品展示、展览、体验、销售等展会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考量非遗展示体验销售场馆建设内容、现有设施条件、功能区域设置、展示体验销售规模、接待游客数量、资金投入总量、资金配套能力、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鼓励利用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提升。
第七条资金补助标准:
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一)4A级旅游景区及乡村旅游示范点非遗展示体验销售场馆建设项目,每个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城市和乡村重要旅游节点、旅游线路内非遗工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每个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五市文化旅游局,由五市文化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推荐申报本区域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县(区)文化旅游局、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每年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择优申报1-2个项目。宁夏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负责申报城市街区非遗专题展示馆、非遗工坊建设及非遗展示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九条 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科学论证、绩效评价,分为成熟型项目、孵化型项目和培育型项目,实行分年分批动态化管理,每年择优选取一批项目予以补助。
第十条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申报文本。
1.项目基本概况、背景、意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3.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相关依据;
4.实施目标、实施步骤;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6.保障措施。
(二)项目申报辅助材料。
1.项目规划效果图及功能布局说明;
2.项目所在地文化旅游发展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提供);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新建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审定程序:
(一)项目所属单位向当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宁夏文化馆(非遗中心)组织项目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划分项目类型,经与财政厅沟通后,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建议名单,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按时高效推进项目实施,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或挪作它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资金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评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验收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项目资金验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支持的非遗展示体验销售场馆,可作为市、县(区)文化馆分馆开展运营工作,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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