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负责起草。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示范户命名管理机制,制定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建设标准,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命名、管理、服务、扶持,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单位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强化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新时代文化产业工作产生的新要求新思路,多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当前宁夏文化产业发展实际需求逐渐有所差距,为规范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工作,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文化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扩大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提升文化领域消费水平,发挥示范单位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2021年7月份面向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资源开发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市场管理处、艺术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无意见,公共服务和非遗处提出一条具体建议,已采纳修改,最终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参照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4章18条内容,对命名管理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设立程序、巡查巡检、撤销命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1条明确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为规范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工作,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文化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扩大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提升文化领域消费水平,发挥示范单位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定目的。第2条至第18条对设立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设立程序、巡查巡检、撤销命名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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