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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 时间:2022-02-25 1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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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宁东事务管理局,直属文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140号)要求,我厅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各单位的意见建议,请务于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处。

  联 系 人:张荣军 杨丽华

  联系方式:0951-6025170(传真)/ 18309572840

  邮 箱:nxwenwuju@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8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法人违法约谈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推进和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法人违法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分管文物工作的厅领导以及承担文物工作的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约见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设区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涉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就文物法人违法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组织进行的约谈,由承担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厅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文物法人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分管文物工作的厅领导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批先建的;

  (三)国家文物局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文物安全案件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文物法人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约谈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

  (二)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受损尚不严重的;

  (三)自治区挂牌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文物安全案件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由有关处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厅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约谈方案经批准后,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可视情况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方式进行。

  第八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为事发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所在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随同约谈。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随同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设区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等随同接受约谈。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随同接受约谈。

  第十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参加的约谈,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参加约谈。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落实及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法人违法案件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的文物保护处、执法等有关业务处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文化厅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法人违法

  约谈通知书

  编号:(20XX-XX号)

  约 谈 人


  被约谈单位


  参加约谈单位


  约 谈 地 点


  约谈时间


  约 谈 事 项

  

  

  

  

  

  

  

  

  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法人违法约谈记录

  

  约 谈 人


  参加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被 约 谈 人


  约 谈 地 点


  约谈时间


  约 谈 事 项


  记 录 人


  约谈记录:

  

  

  

  

  

  

  

  

  

  

  

  文物保护处:0951-6071967

  

  


原文链接:http://whhlyt.nx.gov.cn/content_t.jsp?id=5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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