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风险评估及专家评审意见表
地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9日
风险 评估 情况 |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实施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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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评审 意见 | 1.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其中,“加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2.第三条(指导思想)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赓续优秀传统文化精神血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中,更换“赓续优秀传统文化精神血脉”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第五条(申报范围)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市、县(市、区)或若干县域。其中,“区域范围为市、县(市、区)或若干县域”更换为“区域范围为县(市、区)、地市或若干县域”。 4.第六条第五款: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工坊、展览展示场所、传统村落等有关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设施;“当地”更改为“区域内”。 5.第六条第七款: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要有明确定义。 6.第七条(申报原则) 申报和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客观精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等程序。其中,“应本着客观精准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应当删除。 7.第十四条第二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公布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确定为直接设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调证到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章节。 8.第二十五条中“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或传承点”,“传习”改为“传承”。 9.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自治区、市、县级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自治区、市、县级”改为“当地”。 10.第三十五条(动态管理)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同时,优选资助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予以摘牌。“建设成绩突出的”改为“命名为”;“项目资金”改为“重点”;“优选资助”改为“鼓励”。 11.《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设立层级要统一。 |
专家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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