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推动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公共服务和非遗处负责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9月1日新修实施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对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从制度设计入手,加强政策指导,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设立、建设、管理等工作,夯实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主要任务和措施,推动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既是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补充,也是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领导小组,赵明霞副厅长主抓,政策法规处、公共服务和非遗处、财务处、资源开发处、文物处、宁夏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等处室单位协同,邀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有关处室指导,起草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二是调查研究。深入各市、县(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保护传承现状及突出短板问题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调研,同时,学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借鉴河北省、山东、青海省等省区的经验做法,对《管理办法》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同时专门报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领导和专家审阅指导、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公共服务和非遗处再度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议审稿)》。四是论证并合规性审查。按照有关程序,12月9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论证,进一步讨论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同时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规性审查。
三、《办法(送审稿)》结构及主要内容
共4章37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概念解释、指导思想、理念目标等。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设立。共10条,主要内容为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编制主体、纲要内容、组织评审、实地考察、公示设立等。
(三)第三章为建设与管理。共21条,主要内容为总体规划、管理机构、机构职责、落实办法、管理制度、调查记录、理论研究、分类保护、传承机制、设施建设、教育普及、展示传播、合理利用、文旅融合、乡村振兴、队伍建设、自评备案、经费支持、检查评估、动态管理、申报国家级等。
(四)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
建议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件印发实施。
公共服务和非遗处
2021年12月13日
公共服务和非遗处:0951-672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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